原告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司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司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8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女,儿子叫司某阳,女儿叫司某娟。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司某某还经常对我殴打。现我认为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请求与被告司某某离婚,女儿由我抚养,儿子由被告司某某抚养,抚育费各自负担。放弃全部财产归被告司某某所有。
被告司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8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女,儿子叫司某阳,女儿叫司某娟。后因家务琐事双方有时生气、吵架。现原告崔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司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和被告司某某本属同村,婚前相互了解,并生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双方虽然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也属人之常情。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双方能相互谅解和支持,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双胞胎儿女年龄尚小,正需要父母的关心和呵护,原、被告如果离婚,势必对孩子的成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原告崔某某提出与被告司某某离婚,单凭口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司某某要珍惜这次机会,多与原告崔某某沟通,使其能回心转意,真心愿意与自己生活在一起,建立一个美满、幸福、完整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建辉
审判员齐勇业
审判员陈恩峰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