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肖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肖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建玲独任审理,书记员高海香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某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9年8月2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肖某祥。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2004后,被告迷恋上了买马、打九点赌博活动,而且不听劝告夫妻间争吵不断,双方感情逐渐恶化,2006年被告因债务所逼,回娘家,2006年底回来后,于2007年外出打工,从此不愿意回家,也不与家人联系。原告曾于2009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但是被告仍然在外不回家,没有尽到妻子和母亲的责任,2010年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隔一年有余,双方一直分居,未某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肖某祥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8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肖某祥,婚后感情尚可,从2004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务琐事争吵,双方感情逐渐淡薄,被告于2007年外出打工,夫妻长期分居。原告曾于2009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原告撤诉,但是被告仍然在外未某家;2010年8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本院作出(2010)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时隔一年有余,双方一直分居,仍未某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现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陈述,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溆浦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原件1本,证明原、被告于1999年8月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2、溆浦县人民法院(2010)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肖某曾于2010年8月向本院起诉,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

3、本院2011年12月26日庭审笔录1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婚后生育孩子后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被告于2007年外出打工后,长期未某家,原告曾于2009年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后撤诉,然后,被告又外出打工,长期未某,为此,原告于2010年8月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为了挽回双方的婚姻,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但法院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仍一直没能和好,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直至今年11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婚生儿子肖某祥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但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肖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肖某祥由原告肖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韦建玲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海香

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某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