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志刚,湖南省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马某与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已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院已受理,正在审理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文武
审判员吴连保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