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X乡X村X组。
被执行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人,农民,住(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周某乙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应忠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马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