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与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X乡X村X组。

被执行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人,农民,住(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周某乙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应忠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马明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