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玩忽职守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某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3月8日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素启、王瑞出庭支持公某,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陈某成承揽了普会寺乡X村南高庄打井工程,而陈某成打井施工队根本就不具备打井施工资质条件,没有基本的凿井施工设备及临时用电安全设施,没有从事水某凿井实践的初级技术人员和五年以上打井工龄的工人,在施工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施工操作规程,没有配备安全员及专业电工负责施工中的生产安全和用电安全,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确山县X乡人民政府具有监管打井施工生产安全职责的被告人陈某,忽视对打井施工安全的检查,检查不细不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从而导致樊店村“5.7”凿井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致一人当场死亡,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就上述指控,公某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尚某、韩某、陈××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和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协某,有关文件,任职证明等证据。公某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任确山县X乡经济发展办公某主任,在确山县X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水某、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011年4月份,陈××(另案处理)在不具备打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持无效凿井资质证承揽了普会寺乡X村南高庄打井工程。陈××打井施工队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临时用电线路乱拉乱扯,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施工操作规程,没有配备安全员及专业电工负责施工中的生产安全和用电安全,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具有监管打井施工生产安全职责的陈某,忽视对打井施工安全的检查,检查不细不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从而导致樊店村“5.7”凿井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高××在作业现场拉土运输时挂断现场作业电线致使其触电身亡。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事发后,确山县X乡人民政府已垫付给被害人高××的亲属全部赔偿金18万元。经确山县X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尚某证实:我从2008年2月任普会寺乡X乡长至今。我主抓农业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农业、水某、林业、畜牧等工作,主要职责是农业发展、植树造林、抗旱防汛、畜牧防疫,其中经济发展办公某主任陈某负责林业、水某,乡里给陈某下的行政职务是经济发展办公某主任,实际在农业服务中心工作。2011年3月份普会寺乡X乡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及分工协某合作办法》规定,农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乡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解决本系统出现的安全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工作;承担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农业服务中心成员分工及各自职责是我具体给农业服务中心成员分的工,在开会时明确过。根据规定,高庄打井施工是由我们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管。普会寺乡X村X年5月7日打井施工队发生事故死亡一人的情况我知道,当时打井是为了抗旱。打井之前,是一个叫陈××的到乡X乡长联系的。2011年4月9日,陈××找韩某长准备签打井的合同,当时韩某X乡长用手机给我联系说这个陈××给樊店村南高庄打井的合同他已经审查过了,和马沟打井的合同一样,水某局发的陈××的资质证明他也看过了,让我替他在陈××的打井合同上签个名,当时没说签谁的名字,我就签了我自己的名字。我没有见过陈××的资质证。我问陈××打井施工队的打井人员有没有打井的专业技术,他说这些打井的人都打了好些年井了。打井施工队在樊店村打井施工过程中我去施工现场了,当时停电了,电管所的陶金星说电线不行,我让陈××换的新线。我去现场检查过二三次,是和陈某一块去的,具体检查施工的进度和质量,提醒他们注意安全,没发现架设的临时用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检查没有记录。陈××说施工安全员是刘××。在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普会寺乡X村打井这个事是我们服务中心陈某具体负责的。5月7日出事后,我和杨爱民、陈某去了现场。当时陈××不愿意赔偿,最后乡里垫了18万元钱给了死者家属。

2、证人韩某证实:我从2007年1月任普会寺乡乡长,2011年11月任该乡党委书记至今。我是在双河乡工作时认识陈××的,当时他在双河乡修桥。2011年三四月份,乡党委政府应群众迫切要求,决定在我们乡X村打四个大眼井,其中包括南高庄打的这眼井,当时想着一是解决村民抗旱用水,二是满足人畜饮水。刚开始是马沟村王庄先打的井,后来我就按排乡X乡长尚某,按照乡X村王庄签订的合同内容与陈××签订了南高庄打井施工合同,签合同时,我当时有事不在乡X乡长和在合同上签的字。我看过陈××的打井资质证,我过去在水某局干过,知道打井得有资质,所以我看他有资质才让他承包樊店村打井施工工程的。我当时只是看了看,没有到水某局审核他的打井凿井资质的真伪。陈××在我乡X村南高庄打井这项工作分管领导是副乡X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管,具体由乡农业服务中心的陈某负责。农业服务中心有具体分工,具体有分管副乡长尚某和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协某进行分工,分工后报党委同意。2005年机构改革之前由乡水某站负责水某方面的施工,2005年机构改革后由乡里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水某方面的施工安全。陈××在南高庄打井施工应由经济发展办公某主任陈某负责监督施工安全。2005年改革以后,乡里设立的有一个经济发展办公某,但没有实质性工作,乡里给陈某下的行政职务是经济发展办公某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让他到农业服务中心工作,具体负责林业、水某两项工作。根据“普政(2011)X号”文件,陈某是乡安委会成员之一。陈××在樊店村X乡长和陈某去检查过,主要给我汇报过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我要求他们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的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3、证人朱××、方××、陈××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尚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陈××证实:2011年3月份,我听说确山县X组因缺水,普会寺乡X组群众凿一眼井。计划是两米口径,20米深。后来我中标了,并和普会寺乡X乡X排尚某乡长签的合同,每打井一米1390元。2011年4月份,我带着工人刘××、张二×、张一×、张××开始施工。施工地点在确山县X组庄西地里。挖井需要抽水,抽水某要扯电,我给普会寺乡政府说需要安排临时用电,普会寺乡X排普会寺电管所给我接了电,在施工现场东北30米远处有一个变压器房,电管所是从变压器房接的电,然后扯到施工现场的。变压器房旁边种植的有臭鸡蛋子树,两根六平方电线挂在臭鸡蛋子树上扯出来,然后又地埋到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又用在农户家找到的木杆把电线架起来。用的是我自己买的电表,所有施工用电电费由我承担。我和电管所签定的有临时用电协某,是我安排刘××去电管所签的。挖井施工是在高庄组高××的地里,挖井挖出了很多土,需要把土从现场拉走。高庄组让高××把挖出的土拉走,具体是谁安排高××去拉的土我不清楚。高××开的他自己的农用四轮车自卸车,他到地里自己装土,然后把土运到变电房附近的沟里。2011年5月7日上午,工人刘××给我打电话说高××中电了,让我赶紧过去。我赶到现场时,乡政府、公某、电管所的人都在,高××已经死亡,尸体也在现场,出事地点离打井地点有二三十米远。我听刘××说高××在拉运一车土时,从臭鸡蛋子树跟前过,四轮车后斗挂住电线把高××电住了。我有确山县水某局办理的凿井资质证。我没有制定操作安全规章制度,我又不是啥公某,有活了几个人商量着去干。施工现场没有安全员,我们在施工时都说要招呼着,各自招呼自己的安全。四个工人是每打一米井,我给他们六百元。高××不是我的工人,他是组里安排到施工现场拉土的。高××的后事是普会寺乡政府处理的,赔高××家属18万元。普会寺乡政府没有给我凿井的工钱。打井施工队没有专业技术人员,都是农民。打井的人员是通过刘××联系的。在樊店村南高庄打井时施工队没有配置安全员,也没有专业电工,也没制定书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只是在一块说说。我们打井施工现场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划警戒线。施工过程中尚某长和陈某去检查过施工质量和进度,没有过问过安全方面的问题,也没有提出过改正意见。

5、证人荀××证实:2011年5月7日上午9点左右,我路过南高庄听群众说打井施工现场出事了,我在现场看到死者高××躺在转土施工的四轮车车斗后边,人已经死了。打井的工人刘××说高××是在给打井队转土的过程中,四轮拖拉机拖斗的前护栏右上方挂断了电线,电线搭在车斗上,车斗带电,高××摸着车斗,触电了。我当时看到车斗前护栏右上方有放电的痕迹。临时用电安装是刘××出面申请的,我听刘××说是陈××承包的工程。刘××2011年4月17日先找的我,我给他说得到普会寺供电所去申请。他具体啥时间去申请的我不知道,4月20日普会寺所的杨喜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南高庄打井施工现场去给他们接电,说施工队的备的有料。我接到所里通知后,我就去了。他们只有电线、闸某、电表箱,别的也没啥料。我从打井口往东两三米后折向北过一个小桥,电线从桥下通过,过桥后又折向东地埋通过一条约三米宽的生产路,过路X排枳子树东侧(西侧为生产路)一直拉到配电房里面。是我和杨喜成安装的,他是领导,我具体操作的多些。2011年4月18日我就到施工现场勘查了,我给工人说他们现有的电料不中,我给老板说得准备电线杆,工人说他们不管。X号上午供电所通知我去接电,并说上午12点前必须通电。我到现场后还是原来的电料,也没按我们的要求购买线杆。我就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给他们接通电。

6、证人张××证实:2011年春上4月份的时候,张二×对我说在普会寺南高庄有一个打井的活,让我去干,说是任店镇陈××包的活。由我和张二×、张一×、刘××四个人打这口井,初步定的是每打一米工钱是600元。完工后,我们四个人分钱,井的深度大约是20米左右。我和张一×在井下淘土、运土,刘××、张二×在上面用吊机运土、运料。陈××也去让我们注意安全。我们四个主要是刘××负责的多些,他与陈××联系的多些。我没有关于打井的专业证书,他们三个有没有我不清楚,打大口径的井我认为不需要啥技术,注意安全、讲究质量就行了。

7、证人陶××星、杨××成、方××等人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荀××证实的内容一致。

8、证人刘××证实:我是2011年过完年跟着陈××干打井的活,主要是挖土方。高庄打井工程申请临时用电是老板安排我去的,杨会计让抄了份临时用电申请,预交了1000元电费。第二天上午供电所的三个人去接的电,我和高××也帮忙拉线,施工过程中,我们没有随意拉动电线,供电所怎样铺的,我们没有动。事故发生时,我在井口边操作提升机,高××转运提上来的土,另外两人在井下挖土,高××拉一车土(四轮车带斗)去倒土时,我看下面料袋装满土了,操作提升机时,发现没电了。我以为是停电了,随后发现远处的高保双手放在车斗上姿势不正常,另外一名工友立即跑到变压器下面的房间里把闸某拉下,高××就倒在地上。我就赶紧打120急救,并给高××作人工呼吸,按压胸部,120急救医生去后,抢救后宣布死亡,没有往医院拉。我也不懂电,供电所的怎样指挥我们就怎样干。

9、被告人陈某供述:我于1993年9月份分配到普会寺乡X乡水某站工作,2005年机构改革后任普会寺乡政府经济发展办公某主任至今,但根据乡X排,我实际上是在农业服务中心工作,负责林业和水某。服务中心内部分工是乡X乡长尚某给我们分的工。普会寺乡X村X年5月7日打井施工队发生生产事故死亡一人的情况我知道。5月7日上午,尚某副乡X村南高庄打井出事了,我和尚某乡X乡长一块去了现场,当时高××已经死亡,在四轮车旁边躺着,车斗子上挂着电线。后来我听人说乡里给死者家属赔了十八万元钱,赔偿过程我没有参与。打井施工队的老板叫陈××,他与普会寺乡政府签订的有承包合同,樊店村这口井是尚某签的合同,我和尚某X村支部书记去南高庄选的址,南高庄村民高××同意打在他的地里。打井人员共有五个人,叫啥我不清楚,具备专业技能的有几个我也不清楚。打井施工队配备的有没有专业电工和施工安全员我不清楚。我是普会寺乡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员之一。我对我所负责的林业和水某两项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及施工有监督管理职责。我对樊店村南高庄打井施工的安全生产有监督管理职责,我和尚某长去现场检查了几次,重点检查了施工的质量和进度,也要求了他们在井下施工要注意安全。没有发现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架设的临时用电线路没有发现不安全因素,当时想着是电工架设的线,我对电不懂,忽略了这块的检查。我对打井施工队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检查没有记录。打井施工队没有制定安全施工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当时我们问过,打井施工队说没有制定这些制度。打井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画警戒线。

10、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事故现场及尸检情况。

11、打井工程合同书证实,陈××与确山县X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南高庄打井工程合同书的情况。合同书第五条规定:工程施工中已方(陈××)要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普会寺乡人民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12、确山县公某(确)公(刑)鉴(尸检)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高××系受电击而死亡。

13、协某、收条证实,普会寺乡人民政府与高建鹏(高××之子)就高××死亡一事达成协某的情况,协某主要内容:由普会寺乡人民政府暂时垫付全部赔偿金18万元人民币。赔偿金高建鹏已全部收到。

14、确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安监管[2011]X号文件载明:事故调查组关于普会寺乡X村“5.7”凿井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普会寺乡政府未认真审查陈××水某凿井资质证,施工中未对其严格监管,对此次事故应付次要责任

15、确山县人民政府确政文[2011]X号文件载明:确山县X乡X村“5.7”凿井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同意调查组对事故性质的认定、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6、《普会寺乡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及分工协某合作办法》规定: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全乡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解决本系统出现的安全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工作;承担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7、确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安委[2011]X号文件和X号文件载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及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管。

18、中共确山县X组干函[2008]X号文件载明:陈某任普会寺乡经济发展办公某主任。

19、确山县X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陈某2005年机构改革后任普会寺乡经济发展办公某主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水某、林业两方面的工作至今。根据普会寺乡X乡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及分工协某合作办法》有水某、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陈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致使公某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新生

审判员路盛平

审判员王守军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林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