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黄XX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XX18万元的现金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黄XX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会军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常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