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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XX、肖XX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邵县X村x,住湖南省涟源市X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涟源市X镇x,住湖南省娄底市涟钢大市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肖XX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XX、人民陪审员赵XX、王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肖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20时许,由被告人黄XX提议并准备犯罪工具,伙同被告人肖XX窜至江西省萍乡市,以租车为由将被害人李XX及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赣x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骗至320国道湖南省醴陵市境内一偏僻处,被告人肖XX持刀威胁被害人李XX,被告人黄XX殴打被害人李XX,当场劫得被害人李XX身上现金400余元。后被告人黄XX将被害人李XX用胶带进行捆绑控制住,二被告人驾驶被害人李XX的小轿车沿320国道行驶至株洲市X镇路段时,将被害人李XX抛弃在路边,二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车上有手机等物品。经株洲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桑塔纳2000小轿车价值人民币24600元,被抢LS21手机价值人民币11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XX、肖XX抢劫得手后,被告人黄XX分得所有的被抢现金及物品,另行给予被告人肖x元。案发后,被抢的桑塔纳2000小轿车已退还给被害人李XX。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肖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某、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破案经过、被告人黄XX、肖XX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肖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及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肖X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肖XX共同故意实施抢劫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黄XX、肖XX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某、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黄XX的违法所得4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尹XX

人民陪审员赵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抄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某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某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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