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丙,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劫持汽车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0年5月4日建议我院对该案延期审理,又于5月19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及辩护人吴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在福州市鼓楼区X街劫持一辆本田CRV,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迫车辆驾驶员、被害人吴某丁闯红灯横冲直撞。连撞三车后,被告人刘某乙下车跑进福州市仓山区X路的拓福建材市场,并抢来一把水果刀威胁市场员工梁某某等人,后又逃窜进停放在市场门口被害人张某某的白色江淮车里,持刀破坏车内物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劫持汽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乙辩称其没有劫持吴某丁、吴某戊。辩护人提出刘某乙在精神出现障碍的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劫持汽车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在福州市鼓楼区X街突然窜上因雨天缓慢行驶、被害人吴某丁驾驶的闽x越野车,以“不开车就掐死车上小孩”、“还想不想要孩子”等言语相威胁,又以暴力击打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吴某丁沿路强行闯红灯径自驾驶。14时许,车开到福州市仓山区X路与拓福建材市X路口时,道路拥堵,被告人刘某乙又逼迫被害人吴某丁驾车冲撞。在连续与闽x皮卡车、闽x轿车、闽x轿车发生碰撞后,闽x越野车停了下来,被害人吴某丁随而与被告人刘某乙相扭打,趁势将被挟持的儿子吴某戊夺下。被告人刘某乙逃进拓福建材市场,抢来一把水果刀对市场员工梁某某等人进行恐吓,被追赶后,又逃进被撞等待理赔、停在市场门口的闽x轿车里,持刀与闻讯而来的警察短暂对峙后,束手就擒。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吴某丁因外伤致头皮血肿,头皮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吴某戊因外伤致头皮血肿,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当天16时许,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乙租赁的、停放在福州市X路的闽x轿车内,提取到一个用果汁饮料瓶改装成的简易过滤装置、一包白色透明塑料自封袋(内有少量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物)及个人(刘某乙)一寸彩照等物品。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涉案查缴的少量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2009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乙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板检验呈阳性。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刘某乙属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有部分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吴某丁的陈某,2009年8月8日13时许,其驾驶闽x越野车,载着外甥王某某、外甥女林某及儿子吴某戊,经过仙塔街“东街派出所”门口路段时,因下雨、路面狭窄,车速较慢。忽然从路边快步走来一男子(刘某乙)拉开车门,径直坐上副驾驶座,叫其一直往前开并说这一带都是某某人的地盘,他(刘某乙)被人骑在头上欺负。该男子勒住小孩,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迫其继续往前开,不管红绿灯。开到仓山拓福建材市X路口,车子很多,其被逼开车撞过去,撞了三辆车后停下来。其打开车门将儿子吴某戊抢下来,那男子就往拓福建材超市里跑。约十来分钟,那男子又从里面跑出来,钻进了被撞的那辆白色轿车里,后面还有人追着。周围的群众和警察把车子围住,该男子在车内挥舞着刀,最终在警察的劝说下,走下车被带走。经相片辨认,被害人吴某丁确认了被告人刘某乙。
2、被害人吴某戊、王某某、林某己陈某,均证实案发当天13时许,一男子(刘某乙)突然窜上吴某丁驾驶的闽x越野车。那男子很凶很暴躁,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挟持吴某丁驾驶车辆一路横冲直撞。经相片辨认,被害人吴某戊、王某某、林某均确认了被告人刘某乙。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某,2009年8月8日14时许,其驾驶闽x皮卡车,行经连江南路与仓山拓福建材市X路口时,一辆本田CRV越野车(闽x)闯红灯直驶过来,突然加速将其皮卡车撞开,接着又继续往前冲,撞上另外车辆。其报完警,从车上下来时看见越野车驾驶员满脸是血带着一个五六岁的小男孩站在车旁。听这驾驶员讲是被人挟持没办法才去撞车的,如果不撞,挟持的人就威胁要害死坐在车上的小孩。过了一会儿,挟持驾驶员的男子(刘某乙)手里拿着一把水男刀从拓福建材市场里跑出来,窜上停在路边等待理赔的一辆白色轿车里,与围捕的警察的相对抗,最终被抓获。经相片辨认,被害人叶某某确认了被告人刘某乙。
4、被害人林某庚陈某,2009年8月8日14时许,其驾驶闽x黑色轿车,途经仓山区X路与拓福建材市X路口时,突然一辆本田CRV越野车(闽x)闯红灯行驶过来,撞开一辆皮卡车后,又从其车子右前车头撞过去,最后撞上一辆白色汽车左后车门停了下来。越野车驾驶员随后下车与一从车后排座下来、左手还夹着一男孩的男子(刘某乙)相扭打,还跪地乞求。孩子被驾驶员抢下后,那男子跑进拓福建材市场,一会儿又跑出来,手里拿把刀,窜上一辆刚才被撞等理赔的白色轿车,最终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后来听说,越野车驾驶员被那男子劫持迫不得已才开车冲撞。经相片辨认,被害人林某确认了被告人刘某乙。
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2009年8月8日14时30分左右,其驾驶闽x轿车,行驶至鳌峰大桥桥头拓福超市的红绿灯控口时,突然冲出一辆本田CRV越野车,闯过红灯撞到其车子左侧车门。越野车驾驶员满脸是血下了车,与一从车后座下来、左手夹着一男孩的男子相扭打,还跪在地上乞求归还孩子。孩子被驾驶员抢下后,那男子跑进建材市场。一会儿,该男子手上拿着一把水果刀,从建材市场里逃出来,后来追着警察和保安。那男子见无路可逃,就钻进其停在市场门口等待理赔的车子,欲开车逃跑,但没有钥匙。其、在场的保安和警察堵住车门,不让那男子跑走,该男子就用脚踹车玻璃,想逃跑。不久,来了很多警察,那男子挥舞着刀,与警察对峙,最终被劝服自动就擒。经相片辨认,被害人张某某确认了被告人刘某乙。
6、证人刘某辛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4时30分许,其在福州市仓山区拓福建材市场28部上班时,一男子(刘某乙)突然走过来,拿起桌上的茶杯就喝茶。同事吴某问这男子是谁,该男子狠狠地瞪了吴某一眼说:没事,没事,然后顺手拿起其放在桌面上的刀,往市场配送处(后门)方向走去。其看见那男子胸前有几处血迹。不久,那男子在市场门口被几个保安围住,还拿着刀乱舞对抗。经相片辨认,证人刘某确认了被告人刘某乙。
7、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4时40分许,其在福州市仓山区拓福建材市场22部上班时,看见一名男子(刘某乙)走过来,问话也不回答。走近时,那男子用手上握有的刀,在其脖子处比划,询问门在哪里。其很害怕,就指了指市场里卖的铁门。趁那男子开铁门时,其赶紧跑开。那男子精神有些不正常,会使劲去开市场里销售的铁门。经相片辨认,证人梁某某确认了被告人刘某乙。
8、证人庄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4时许,其、同事梁某某在市场管件部上班时,一男子(刘某乙)手上拿着一把水果刀,从面前经过。其很害怕,就慢慢的往外退想到门口叫保安,那男子看到,叫不要动,并用刀划来划去。其遂假装站着不动,趁那男子面对梁某某时赶紧往后退,没退几步就看到这男子把刀架在梁某某的脖子上。经相片辨认,证人庄某确认了被告人刘某乙。
9、证人林某、林某、庄某榕、郑靓罡(均为拓福建材市场员工)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4时许,他们追赶一持刀在拓福超市内挥舞的男子(刘某乙)。经相片辨认,证人林某、林某、庄某榕、郑靓罡均确认了被告人刘某乙。
10、证人陈某壬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4时许,其在拓福建材超市收货区帮忙收货时,看到一男子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从超市里跑出来。经相片辨认,证人陈某壬确认了被告人刘某乙。
11、证人毛行榕(福州市喜相逢汽车租赁公司闽清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7日6时50分,被告人刘某乙向其公司承租闽x轿车;8月8日11时许,刘某乙突然打来电话,让其到福州市政府附近把该车取回;16时,其拨打刘某乙手机时,接听的是公安人员。而后,其随民警一起到市政府附近找到闽x车子,打开车门,在驾驶员座位下找到一个棕色的小包,在后右座踏板上找到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小包内发现刘某乙的个人彩色相片和一根浅蓝色的吸管,从塑料袋里查到一个用果汁饮料瓶改装成的简易过滤装置、一包白色透明塑料自封袋(内有少量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物)等物品。经相片辨认,证人毛行榕确认了租车是被告人刘某乙。
12、证人刘某珍(被告人刘某乙的姐姐)的证言,证实其家族亲属中没有精神疾病史。刘某乙之所以会做出这些危害别人的事情,其认为原因与刘某乙两次不幸的婚姻有关。
13、证人黄某癸的证言,证实1994年,其就认识刘某乙。两三年前曾听说这人有吸毒。2009年8月7日晚上,刘某乙打电话来说老婆跟人跑了很难过。之后,就没有再联系了。
14、证人刘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与刘某乙是邻居关系。据他们所知,刘某乙家族没有精神病史,刘某乙本人也很正常并无精神病征兆。
15、(略)白樟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该村村民刘某乙,出生1969年7月3日,家族无遗传精神病史,本人之前也无发现过患有精神病。
16、喜相逢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09年8月7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向该公司承租闽x轿车。
17、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照片,证实2009年8月8日16时许,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乙租赁的闽x轿车内,提取到一个用果汁饮料瓶改装成的简易过滤装置、一包白色透明塑料自封袋(内有少量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物)及个人(刘某乙)一寸彩照等物品。
18、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简易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及修理项目清单,证实发生碰撞车辆闽x、闽x、闽x、闽x的受损修理情况,共造成经济损失x.97元人民币。
19、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乙到案过程。
2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福州市仓山区拓福建材市场)地点及状况。当庭经被告人刘某乙辨认无误。
21、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2009]临鉴字第3222、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吴某丁因外伤致头皮血肿,头皮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吴某戊因外伤致头皮血肿,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2、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从被告人刘某乙租赁的汽车内查获一包疑似冰毒,送检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3、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2009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乙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板检验呈阳性。
24、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乙属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有部分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暴力、胁迫方式,逼迫闽x越野车驾驶员,按照其意志强行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劫持汽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乙吸毒致幻劫持汽车,证据之间可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乙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乙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二、暂扣的“冰毒”、饮料瓶改装的吸“冰”工具,由扣押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刘某乙赔偿闽x、闽x、闽x、闽x车辆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
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