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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诉被告邓某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1941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义生,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邓某诉称,2008年2月12日,被告邓某从原告处借了现金5000元整,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后,被告邓某2011年8月19日偿还借款3000元、2011年10月19日偿还借款1000元。至今仍欠1000元本金和应支付的利息720元。原告多次要求还款被告均未兑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17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邓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2日,被告邓某从原告处借现金5000元整,并约定了利息二分,期限一年。借款后,被告邓某2011年8月19日偿还借款3000元、2011年10月19日偿还借款1000元。2011年11月29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余下欠款及应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邓某支付给原告邓某人民币1700元(此款限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邓某自愿承担。

三、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扶增荣

审判员郭Ny宏

人民陪审员郭永泉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黄海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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