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职工,江华县人,住本县体育局。
被告莫XX,男,36岁,瑶族,农民,江华县人,住本县X镇X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诉被告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主动履行偿还义务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后,被告已主动履行了清偿义务,原告的诉请目标已实现,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孔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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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刘小平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韦良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