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务农,住(略)。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诉称,因被告胡某在江西堆前镇承建前潭水电站工程缺乏资金,找到原告借现金4万元,用于资金周某。后来又借原告38990元。因被告外债太多,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胡某偿还原告借款78990元。
被告辩称,由于承建水电工程亏本,被告无钱偿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胡某在江西承建水电工程资金短缺,找到原告共借现金78990元,用于资金周某。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偿借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尚欠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78990元,此款定于2012年4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为887.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余良
审判员郭凌云
人民陪审员张业良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