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韩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于1966年结婚,婚后先后生育4女1男共5个子女。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近五年来原、被告没有在一起生活,被告不履行夫妻和家庭义务,更不参加家庭内的任何劳动,五年来被告没有给原告做过一次饭,也没有给原告洗过一次衣服,致使原、被告无任何夫妻情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请:1、判令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6年12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先后生育4女1男共5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五年前因生气被告离家外出,不知去向,至今一直与原告处于分居状态,原告无奈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由于被告至今杳无音信,原、被告分居已达5年之久,由此足见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贡恩法
人民陪审员程广辉
人民陪审员陈某生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