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民初字第392-X号
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略)。
被告: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五岭大道X号招商广场X室。
法人代表:周某乙,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人代表: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已与自己达成协议,承担了赔偿,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在本院立案后原告许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申请撤销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李文斌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