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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6日19时19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鲁R-x号五征牌运输车沿商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丘市X区谢李某口北100米处时,与由路X路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赵××相撞,造成赵××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证人王某、霍某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堪验笔录、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某、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陈春霞

审判员黄玲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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