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欠费专岗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X街X号。
被告贺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郴州市X镇老市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与被告贺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认为被告贺国艳在开庭前已交清电话费,原告因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郊区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段文彪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