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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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与几个朋友一起吃晚饭,席间喝了不少酒。当日20时30分许,王某与朋友六七人一行到益阳市朝阳他她酒吧玩,王某等人又叫了一些啤酒。王某借着酒兴到舞台上拿起话筒唱歌,酒吧的DJ考虑到王某的声音太吵会影响其他客人,便将话筒声音关了,王某顿感气愤,将话筒往桌子上砸,酒吧的工作人员将王某劝下舞台。随后,王某同行的朋友将酒吧的CD播放机、混某、话筒、酒具等物品砸毁,并用辣椒水对着酒吧服务员喷洒。之后,王某等人逃离现场。经物价鉴定,酒吧内被损毁的物品共计价值597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2月15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益阳车站派出所的民警抓获归案。王某通过其家属赔偿了他她酒吧5970元,并取得了酒吧负责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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