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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吴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回上诉。

审判长颜松喜

审判员彭健

代理审判员郑宁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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