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黄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2年6月5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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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