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黄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2年6月5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