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满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申请再审人周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周某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