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XX(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上诉人林XX(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雒毅,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某,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林XX、林XX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2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此不存在协议管辖,同时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也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或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XX、林XX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协议管辖,但中铁二十二局黄韩侯铁路工程Ⅱ标张庄隧道X号斜井、X号斜井、张庄隧道出口、如意隧道进口均由林XX、林XX施工,并已实际履行。且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系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企业,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07)X号《关于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及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及第三条的规定,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毅
代理审判员侯斌
代理审判员徐晟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