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23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保翔、王某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有立功表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代理审判员常沛
代理审判员成存启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