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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孟某与被告永州湘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道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县人,个体户,住(略)。

申请执行人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系原告冯某之妻。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林志,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州湘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冯某、孟某与被告永州湘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款项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自动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锋

审判员廖月安

审判员范衡兴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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