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33岁。
被告万某,女,33岁。
原告张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无法沟通,无共同语言,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夫妻共同财产有属于原告的征地补偿款10万某,要求被告给付原告。
被告万某辩称:夫妻尚有一定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万某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万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夫妻生活中双方经相互了解,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张某与万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贾宇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