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张会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诉称,张会来,男,X年X月X日出生,系申请人张某的父亲,于2004年12月离家走失。申请人积极四处进行寻找,至今仍没有任何音讯。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会来死亡。
经查,张会来,男,X年X月X日出生,原籍河南省郑州市人,原工作单位国家储备局南阳寨仓库,原家庭住址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号院X号楼附X号,与申请人张某系父女关系。张会来于2004年12月离家走失,至今仍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6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会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会来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会来下落不明满四年,符合法律宣告死亡的有关规定,其女张某申请宣告死亡理由成立。现法院公告期1年已届满,张会来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会来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文霞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