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8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丁XX和其妹丁某甲、丁某乙三人因宅基地纠纷与其兄丁某丙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丁XX用砖头,铁链将丁某丙及其妻子卜某某、儿媳闫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卜某某的伤系轻伤;丁某丙、闫某某的伤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丁XX的供述;2、被害人卜某某、丁某丙、闫某某的陈述;3、证人丁某甲、丁某乙、戚某某证言;4、作案工具铁链及卜某某、丁某丙、闫某某的伤情照片;5、夏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三份6、夏邑县公安局骆集派出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X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XX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11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昊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