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德万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0年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宁刑经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于2009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闽x奥迪A6小轿车一辆的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石孟发
执行员黄某勤
执行员李安炳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