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周某乙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某乙1于2012年4月13日以自愿与被告罗某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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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肖伟群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戴牡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