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男。
委托代理人宁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男。
本院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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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芝彬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米青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