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反诉被告),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胡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成华,怀化市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伟、倪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单丹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10月11日、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周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诉称,2007年6月22日,原、被告之间签订购房合同书一份,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某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给原告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该房交付后,原告多次催原告办证,被告说要涨价200元/平方才肯为原告办理两证,被告要涨价200元/平方没有依据。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胡某履行购房合同条款,为原告陈某办理所购房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办证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际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胡某辩称,2007年6月22日,陈某到胡某处购买125平方米住房一套,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住房价款为x元。另外还约定房屋的办证费用由原告承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陈某至今尚欠x元的购房款,而且没有缴纳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办证费用。以致胡某在办证途中因政策变化,办证费用上涨,办证费用不足而无法办理。
经查明:2007年6月,胡某与蒲某某、杨某、周某某、刘某某等四人以胡某出资金建造,其余四人出让土地的方式合作开发位于怀化市X区三角坪文化山的综合楼(某某楼)。同年6月22日,陈某与胡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书,双方约定陈某以x元的价格购买某某楼二单元X号房,以x元的价格购买该楼的一间停车库。并约定胡某在2008年12月之前,办好陈某的房屋产权证。后陈某分次支付给胡某共计人民币x元。因胡某按合同约定办好陈某的房产权证,陈某尚欠胡某购房款4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1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于2012年11月3日之前,办好怀化市X区三角坪文化山的综合楼(某某楼)房屋产权证。在办好综合楼房屋产权证后半年内,协助原告陈某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办证费用由陈某承担。陈某在其房屋产权证办好后三日内付清所欠胡某的4000元。
二、如胡某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好陈某的房屋产权证,陈某将放弃追究胡某承担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05.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512元,被告胡某承担193.5元。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磊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人民陪审员倪勇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