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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庄某某,男,湖南省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2012年4月20日,原告汪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柳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于2003年7月28日登记结婚。现在性格不和,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协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于2003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在共同财产和共同的债权债务方面没有争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汪某与被告柳某离婚;

二、被告柳某一次性付给原告汪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汪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应球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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