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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公安局东山区分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案
时间:2004-09-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穗中法立行终字第6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穗中法立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X路。

法定代表人:(略),董事长。

上诉人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4)东法行立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被起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东山区分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它虽不直接确认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但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际的和直接的法律影响,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上诉人与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被受理;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被撤销。

本院认为,上诉人不服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责任作出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

代理审判员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季红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聂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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