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
负责人高某,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该行综合管理部文秘,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
被执行人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安乡X乡县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5月2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18-(略)账户上的存款3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