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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

被告阳某。

原告谢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云侯卫文

审判长欧阳某

审判员侯卫文

人民陪审员彭前钧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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