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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道县人,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道县人,驾校教员,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某乙与申请执行人刘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英耀

审判员唐新德

审判员谢宏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何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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