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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诉段XX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XX-X号。

被告段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X组。

原告余某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全会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其在分娩期间被告不管不问亦不给其生活费。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还打电话辱骂原告母亲,因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已无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其抚养孩子,被告每月向其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还要求被告支付其为生孩子住院时的2700元费用及带孩子生活所借他人的7000余某外债;并要求被告向其退还嫁妆。

被告段XX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尚好,现因原告在生孩子期间由于双方家人介入其夫妻纠纷之中造成双方关系暂时难以缓和,其表示愿努力改善双方关系,以此维系其美满婚姻及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与被告段XX双方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10年2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2月1日原告生女儿,现尚未进行户籍登记。原告称女儿名为余某X。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起初关系尚好,在结婚后不久双方一起到新疆打工,2010年9月原告因近分娩回到西安,同年12月1日原告在分娩期间与被告因琐事出现不悦。2011年春节期间原告又因被告给其短息中有对其母亲不敬之处更对被告不满。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与被告段XX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经相互恋爱自主成婚,原被告之间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此原被告理应相互珍惜双方感情,共同维系美好家庭。现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加强交流沟通,消除误会。被告现表示愿通过自身努力消除双方误会维系其婚姻家庭的圆满。对被告的积极态度及良好愿望,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奉劝原告亦应宽厚包容,给被告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不必坚持离婚要求,应与被告齐心协力共同创造和谐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要求与被告段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全会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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