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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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民一初字第20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伍文杰,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诉被告曾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小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伍文杰,被告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湖南万寿公司在隆回承建工程,成立隆回万和花园一号项目部,被告曾某是该项目部钢筋班的包工头,原告在该项目部务工,经结账,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053元,被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此,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工资105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

被告曾某对原告主张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曾某自愿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付清所欠原告肖某工资报酬1053元。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员张小为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某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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