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阳光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汨罗市天惠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耒阳市阳光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1)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委托汨罗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耒阳市阳光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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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