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某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龙岩三德水泥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X镇。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伯胜,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天津矿山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关花园大街X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雁,福州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龙岩三德水泥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天津矿山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某人民法院(1998)闽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福建龙岩三德水泥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称:经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筑总公司协调,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请求准予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龙岩三德水泥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龙岩三德水泥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福建龙岩三德水泥建材工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于松波
代理审判员沙玲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