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1月1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清丰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志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吕某甲在得知清丰县马庄桥钻前大院内的张某某和林某某二人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以为张某某跑关系为由,先后多次向张某某家人刘某某索要现金x元。2007年刘某某多次向吕某甲讨要该款时,吕某甲父亲吕某乙替吕某甲还款x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退回x元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岳某某、吕某乙证言,辨认笔录,收到条,清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清丰县公安局马庄桥派出所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甲退出所得赃款,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少武
审判员崔丽红
审判员韩清蓉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林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