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春荣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日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彭春华担任记录。原告乐某、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15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性格不合,2011年11月23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乐某诉称属实,同意离婚。
现查明,原告乐某与被告黄某于2010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15日在新田某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导致感情不合。原、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2011年10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郑春荣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彭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