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海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海南省计划生育局,住址海南省政府大院第三办公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局干部。
上诉人李某某因要求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争议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海南省计划生育局系法规授权作为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省科学技术厅对上诉人李某某是否应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问题,向被上诉人提出咨询函。被上诉人根据省科学技术厅的咨询函,作出琼计生函(1999)X号函复,该函复是针对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特定问题,依据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作出决定不应由科技厅给李某某同志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这决定直接涉及到上诉人的利益,对上诉人李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因此,该函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李某某的起诉应予立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1)振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吴奇新
审判员刘立卓
审判员邓爱军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