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48年5月7日,汉族,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商州区二职中轻化分校校办工厂轻化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厂厂长。
张某某与商州区二职中轻化分校校办工厂轻化厂联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7)商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x.9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O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