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男。
被告林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2年6月7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林某现在香港,需三个月后才能回来,待被告林某回来后,原告再另行起诉。因此,原告向某向某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钟某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朱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