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胡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石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XX给付孩子抚养费36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石某所申请的孩子抚养费数额有误。申请执行人石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