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78年11月26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住(略)。
刘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其嫁妆等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判决内容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全部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
审判员林增锋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O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