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XX公某。
住所地:西安市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任X,经理。
申请执行人解某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140元、执行费18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了以上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解某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天福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