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张某某与梁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梁某某、张某某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伯承,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赵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楚绍京
审判员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凤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