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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XX公司与户县XX网吧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户县XX网吧。

负责人白XX。

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司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劳工程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265.06元,并承担执行费82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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