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户县XX网吧。
负责人白XX。
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司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劳工程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265.06元,并承担执行费82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