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秋婵女,生于1986年3月13日,汉族,农民,商洛市商州区X乡X村X组。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000元及木箱一对、被子两床和个人衣物。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丹平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杨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