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32岁,汉族。
被告邓某,女,25岁,汉族。
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同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1月22日双方自愿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女孩陈某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邓某离婚。子女抚养费各承担一半。债务双方承担。被告邓某口头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5年3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同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1月22日双方自愿在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女孩陈某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邓某离婚。子女抚养费各承担一半。债务双方承担。被告邓某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佳由原告陈某抚养。原告陈某欠被告父亲邓某华29930元借款作为小孩抚养费支付给原告,其债务由被告邓某偿还给父亲邓某华。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件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梓